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特点是公司章程为公司执行公司范围内任何事件的唯一依据,股东人数最多50人。最大的好处就是当公司出现风险时,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类公司属于公开性的公司,任何决议必须经过董事会表决后,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条款为依据才可以执行。这种类型的公司有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什么都要有公示过程。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注册程序简单,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统一,自主权高,但不利于企业的资金筹集,限制企业规模,容易出现亏损及破产。
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较为简单,强调“人的组合”,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资本较少,规模较小、合伙人风险大,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意合伙人用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5、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这种类型注册简单,成本低,经营灵活,缺点是只能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其信用度和知名度比公司要低,最为重要的是承担无限责任。